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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容智能DOTRAN DR”商标驳回复审案评析

2020-10-22

案情介绍:

我司客户上海德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8267669号“德容智能DOTRAN DR”商标(见下图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以下八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见图二至图九),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客户接受我司建议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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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与商标局的审查标准越来越趋同,通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几率越来越小。同时,可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包含相同或近似的构成要素很难避免。即使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某些构成要素是相同或近似的,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从整体进行比对,不应简单地因为商标部分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就理所当然认定商标构成近似。如果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可以将商标加以区分,不易导致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就应当认定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特别是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因此,从整体比对来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不应被认定为与八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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