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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装修网”成功无效“E起装”商标

2020-09-24

基本情况:


      北京一起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发现温州联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7类上注册了第25334251号“E起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委托东正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东正公司认真分析案情,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围绕三十二条的适用要件,进行论证并提供证据材料。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1、 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包括建材团购和互联网整装业务。2、申请人在先将“一起装修网”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3、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一起装修网”有较大的关联性。4、争议商标与“一起装修网”近似度较高。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相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E起装”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裁判结果:


      争议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安装门窗、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家具保养、建筑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汽车保养和修理、外科设备消毒”服务上予以维持。


代理心得: 


     1、本案申请人的“一起装修网”本身的显著性并不是很强,申请人于2016年申请的“一起装修网”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但也仅仅是显著性不是很强,并不是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标识。由于申请人的经营,“一起装修网”已经凝聚了较高的声誉,如果任由“E起装”在装修服务上注册使用无疑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国知局并没有因为显著性的问题而不对“一起装修网”商标进行保护,而是充分考虑到了申请人的大量投入及“一起装修网”的知名度,裁定对“E起装”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实际生活中,网站经营者在经营网站时,均希望网站名称简单直白,可以让消费者马上了解网站的内容。但也带来一个难题,即网站平台上使用标识的显著性有可能不是很强。这些网站名称去申请商标,也有可能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如果网站名称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获得保护。这也为平台网站名称的保护打开了一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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