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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优倍爽”商标异议案件

2020-09-17

案情介绍: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33489578号“优倍爽”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9293566号“优倍”商标抄袭和复制,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2.除模仿注册了异议人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傍名牌和搭便车的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3.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异议决定认为:

      双方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近40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对其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

      事实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的部分商品类似。

      事实二:异议人“优倍”商标使用多年,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充分了解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

      经过查询,本案被异议人其经营主体的规模和知名度并不是很大,但却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很多是知名商标,由此可断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不正当,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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